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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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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审计立项申报审批规定(暂行)
2011-11-23 10:43  

  

院发[2009]69号
2009 年7月10日 印发
为更好地规范审计立项管理、严格审计程序,发挥审计服务教学、科研的作用,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立项范围
1 .上级部门规定必须审计的事项。
2 .学校确定应当审计的事项,包括:
3 .经批准年度内的计划审计事项;
4 .标准额度范围内规定必须审计的 经济活动事项。
5 经济活动执行部门申报需要审计的事项。
6 .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审计的其他 经济活动事项。
二、审计主体及审计对象
1 .审计处审计人员履行审计主体的有关责任与义务。
2 经济活动部门履行被审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 经济活动部门是指学校所属的教学、教辅、行政等二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及经济实体(公司、中心、工厂)等。
三、申报审批程序
1 .上级部门规定的必须审计事项,由审计处牵头会商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填写《审计立项审批单》,经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即可实施审计。
2 .学校确定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与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会签填写《审计立项审批单》,经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方可实施审计。
3 .学校所属部门对从从事的 经济活动应当申请审计的,由该部门提出审计申请并填写《审计立项审批单》,经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批准立项,审计处方可实施审计。
4 .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按《山东工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03]73号)执行,由组织部下审计委托书。
5 .立项审计项目的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立项依据、 经济活动类型、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时间、目的要求等相关内容。
6 .上级部门指派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和学校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报院长审批后办理。
四、对立项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必须认真依法进行审计,予以客观公正评价,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决定或建议,履行上报处理、送达备案等法定程序。
五、应当审计而不审计或应当申报审计而不申报审计,违反规定或出现问题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十七、山东工商学院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院发[2009]70号
2009 年7月10日 印发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基建、修缮(装饰)工程审计质量,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基建、修缮(装饰)工程审计工作,节约学校建设资金,增强基建修缮审计工作的法律效力,根据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有关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学校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分为内部自行审计(简称:内审)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简称:委托审计)两类情况。
第三条 内部审计和委托审计范围
(一)内部审计范围:
工程预结算造价在300万元以内(不含300万元)的基建零星工程和修缮(装饰)工程。
(二)委托审计范围:
下列基建工程项目须经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1. 工程预结算造价较高,造价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项目
2 .由上级拨款单位指令须送审的工程项目。
3. 工程预结算造价虽不足300万元,但自行内部审计易与施工单位产生较大争议而难以处理的工程项目。
4. 学校认为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内部设计和委托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程序
    由审计处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聘请有关专家或社会力量协助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委托审计程序
    审计处根据基建、修缮管理部门送达的工程审计项目资料,提出委托审计机构审计意见,计提要求如下:
   1 .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牵头组织院招标小组,进行社会公开招标;
   2 .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或造价虽不足300万元,但自行内部审计易与施工单位产生较大争议难以处理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研究确定中介机构。
第五条 内部审计和委托审计实施步骤
1 .施工合同签订关于审计的条文:
  为了避免在竣工结算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注明“工程结算经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
   2 .拟委托审计机构必须是山东省或是烟台市信誉、资质较高或者省教育厅指定的中介机构。
3 .签订审计合同
(1)内部审计合同审计处与基建或修缮管理部门签订内部审计合同。
(2)委托审计合同:审计处依据招标或协商的有关规定代表学校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审计合同,审计合同中应明确提交报告时间,违约责任,审计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审计费用
   1 .社会中介机构提取的审计费用,依据省市有关审计收费文件规定标准内按照招标或双方协商有关规定支付。
2 .移交审计资料
  (1)预算:立项报告、施工图、施工说明、答疑文件、预算书等与预算审计有关的资料,清点完毕,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2)结算:向审计机构移交审计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招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施工合同协议等、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办更签证、施工材料清单等与结算审计有关的资料,清点完毕,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3 .施工过程审计
  为了便于审计处掌握七通一平基础工程及隐蔽工程等的第一手资料,保证结算审计真实准确,施工现场在清平之前,基建及修缮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审计处派人到现场踏看,并提供现场原始地形地貌图,以便于准确的进行工程审计。工程量不确定或发生变化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基建及修缮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处派人到现场察看,做好笔录或影像资料,以利于跟踪审计。为了便于社会审计机构单位到施工现场核查,由审计处汇同基建及修缮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一起陪同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七条 结算对账
1 .内部审计:接到审计处对账通知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通知施工单位在指定的地方,三方对账。无争议后,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三方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施工单位与审计机构有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学校领导。
2 .委托审计:接到社会审计机构单位对账通知后,后审计处牵头要求有关部门通知施工单位在指定地方,四方对账。无争议后,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处四方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施工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有争议,上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和请示。
   3 .审计部门应对每个项目按规定出具预算审签意见书和结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处据此办理项目预付款或项目结算。对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处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无条件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复议结果与审计处理决定有出入的,经审计部门复核认定后,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八条 工程财务结算
  内部审计施工单位须凭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三方签字的工程审计报告,到财务处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手续,财务处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之前,先行扣除施工单位应负担的审计费用后再予结算。
第九条 委托审计:施工单位须凭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处四方签字的工程审计报告,到财务处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手续,财务处办理工程结算款之前,行前扣除施工企业应负担的审计费用后再予结算。
第十条 工程预结算审计后资料退回
(一)内部审计
  工程预结算审计后,审计处及时将审计资料退回给基建或修缮管理部门。
(二)委托审计
    工程预结算审计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及时退回审计资料,并由审计处负责退回基建、修缮管理部门。
(三)其他有关要求
1 .审计项目审查
  项目实施前,审计部门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审计意见书额: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无计划的;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的;资金概算超过计划的;概算中有多记、少记或漏记的。
2 .项目实施或竣工结算
  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将必备资料送审计部门审计、审签,如未按期送达而造成待审项目积压,影响项目实施或结算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项目跨年度结算的,取费标准如有变动,结算时就低执行。
3 .项目审计期限
  审计部门接到的报送审计、审签的零修项目资料,如属审签项目,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如属竣工结算项目,应自收到项目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
4 .项目付款
  对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审签的项目预结算,财务部门不予办理预付款项支付和价款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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