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部门概况  工作动态  党建园地  审计之窗  通知公告  服务指南 
通知公告

尚无内容。

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规定(暂行)
2011-11-23 10:44  

  

院发[2009]71号
2009 年7月10日 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鲁教审字[2004]4号)、《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08]18号)、《山东工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03]73号)、《山东工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院发[2009]1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全过程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结算、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等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经济性等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审计部门在院长直接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和监督,并在工作中按照要求给予配合和提供方便。
第二章 预算审计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编制投资预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五条 预算审计包括:对立项报告、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是否达到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装饰装修标准是否超标、清单项目内容是否齐全、材料定价和人工费是否合理、定额套用是否合适等与造价相关事宜进行审核。
第六条 材料价格参照《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发布的同期材料价格确定。其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基建部门拟定材料暂定价清单,随审计资料报送后由审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七条 审计后的工程项目预算,根据其付款条件、工期等客观因素,由基建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商和会签,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未经预算审计的工程项目,禁止招标和开工,亦不得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章 招标投标审计
第九条 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含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下同)审计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造价以及工程所需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分包工程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是否规范齐备、科学缜密,标的是否明确,突出的相关要求是否明确、全面、合理。
第十条 审计部门参与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全面、正确地履行学校赋予的各项审计职能。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各项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应按照必须的程序,由基建部门负责拟定,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经共同审签后,连同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等与工程招标相关的事项,一并提交学校基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再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工程材料采购及分包工程项目等的竞争性谈判工作,由基建部门牵头组织,学校基建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责任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谈判工作组进行评审、谈判,按照“公平、公正、择优、效益”的原则确定中选单位,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合同审计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合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有关经济条款、项目工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索赔及保修等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理性、经济性、严密谨慎性、合法合规性等。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合同签订前,基建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按照立项报告、招标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拟定合同文本,会同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沟通的协商,必要时可进行相关的考察、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合同谈判工作。合同经谈判后,进入审签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和相关规定,由基建、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各种基建合同实施合同会签,未经会签的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五章 施工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包括: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落实;工程造价是否得到有效控制;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进度签证和工程季度付款等方面的经济签证,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施工过程实施跟踪审计。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审计部门可委托符合要求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审计单位)参与施工过程的跟踪审计工作。受托审计单位对学校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须经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基建部门充分研究论证,形成书面材料并会签方可有效。所有基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均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审计部对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实施控制和监督。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应在现场及时办理各项经济签证,经济签证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基建部门和审计部门会签方为有效。工程经济签证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关单位留存。
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随时办理,事后补办的一律无效(如遇特殊情况,在事先征得相关各方同意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补签的除外)。工程经济签证随工程进度由受托审计单位按月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备案,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依据。
(一)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隐蔽工程的验收或签证等,由学校基建部门负责协调并通知相关单位会同办理;审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解释到达施工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施工工期又不能拖延,在事先征得相关各方同意情况下,可由基建部门拍照留证后再隐蔽。
(二)受托审计单位可代表学校审计部门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作会议,并应做好监督记录向学校审计部门书面陈述和汇报。
(三)经济签证报审后三日内,审计部门将审计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给基建部门。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付款款审计。工程开工后,根据实际进度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每月如实编报进度款月报,由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后送学校基建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受托审计单位对学校基建部门提供的报表进行复核,经签字确认后送学校财务部门会签,依照程序作为付款依据。进度款拨付单一式五份,相关单位分别留存。
第六章 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学校基建部门,学校基建部门汇总后送学校审计部门,由学校审计部门移交受托审计单位。受托审计单位根据《造价咨询合同》的相关约定完成审计任务。为了便于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进行分析、考核,竣工结算审计应分为两个部分:
(一)根据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含价格)审计;
(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结算审计。
第七章 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后,相关部门应将单位工程项目的总包工程、分包工程、附属配套工程等发生的各项支出编制决算报表及书面说明书等,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核,送交资料包括: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勘查、监理、造价咨询等发生的费用及相关合同。
(二) 总包工程、分包工程及附属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合同资料。
(三) 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点交清单。财务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五) 工程进度拨款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六) 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存贷款利息、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资料。
(七) 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定等。
送交的上述资料中,凡属工程合同、验收等方面的由基建部门提供;涉及各项财务支出及支出明细报表等的由财务部门提供。移交时应列出清单,便于移交清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此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1.山东工商学院基建工程项目预算审计会签章(略)
2. 山东工商学院基建工程项目进度付款申报表(略)
3. 山东工商学院工程经济签证单(略)
4. 山东工商学院基建工程月进度付款建议书(略)

  

   

关闭窗口

办公地址:山东工商学院东校区办公楼8楼 Copyright © 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