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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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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2011-11-23 10:46  
院发[2003]73号
2003 年6月9日 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是依据独立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处在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院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审计处,负责全院的审计工作。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审计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 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院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六)切实关心和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称(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切实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 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及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我院有关规章制度。
3. 抵制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
4. 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5.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各项教育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一)对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招标,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以及学院与校外企业或所属单位签订的有关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二) 对学院基建、修缮(装饰)工程的概算、预决算进行审计。
(三)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 对中层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所属企业化管理的后勤实体、校办产业等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
(六)对我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按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学院财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我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和我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我院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资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十) 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审计部门或学员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一)下列事项须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1 .单位预算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2. 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3. 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修缮(装饰)工程的预算;
4 .国有资产的年检;
5 .企业化管理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及企业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工作权限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决算、财务收支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开机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查阅上级部门有关财经、审计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参加研究财经工作和其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学院审定公布后实施。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应予以及时制止。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十) 监督、检查已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处理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十二)审计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产物资管理、使用以及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促使学院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保证学院预算的执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
1. 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 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
3. 学院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4.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
5. 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 二)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情况及执行那个情况进行审计:
1 .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2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路,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符合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3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 .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5 .学院为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6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
(三)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收入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 .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 .学院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3 .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
(四)对学院及所属单位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 各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2.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
3 .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进行,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
4 .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
5 .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对学院及所属单位专用资金进行审计:
修购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
(六)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资产进行审计:
1 .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
3 .对材料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4 .固定资产购置有无计划与审批手续;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5 .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批准或备案。
(七)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负债进行审计:
对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
(八)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1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报主管部门的要求;
2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3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4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
5 .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用事业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九)上级机构和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参与、事中审计、事终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要求财务部门提供预算编制情况,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终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每年十月份对当年九月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已批准的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和台账等。
(四)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六章 对基本建设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计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是指学院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修缮(装饰)工程项目、零修零建项目。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计,是指从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对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
项目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基建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开工前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基建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
基建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基建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竣工核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其他与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审计要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审计人员要参与工程招标工作,审计招标文件,审查和确认招标人名单,审查并确定评标结果,对招标全过程及承包合同签订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修缮(装饰)工程、零修零建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不论投资多少都必须经过院审计处进行审计。对私自委托社会审计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财务处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装饰)
工程项目审计资料交接程序:项目竣工时,基建、修缮(装饰)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工程决算书,组织整理竣工决算资料,并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初步审查。100万元以内项目应在30日以内,100万~1000万元的。应在40日以内,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60日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连同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或协议)、采标书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定价单、施工单位取费资质、初步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结算资料一并提报审计处,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决算书,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由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500万元以上的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及院长签字后,加盖公章,送交审计处办理交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接到工程项目有关资料后,开始审计工作,开采取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审查定案市建委:100万元以内的小型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以内;100万元~1000万元以内的审计项目应在60个工作日以内;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90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例外。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时,向社会中介机构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同时按委托审计资料并交接清单办理交接。
第二十六条 委托审计的具体要求:
中介机构接到审计部门的委托通知书后,根据审计任务的要求,制定审计计划,安排工程项目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结算书进行审查。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对基建、修缮(装饰)管理部门提供的决算资料进行初审时,如需勘查工程现场,应通知学院审计处,审计处负责与基建、修缮(装饰)管理部门联系,基建、修缮(装饰)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审计处、中介机构做好现场勘查工作。
现场勘查后,中介机构审查人员即对建设工程项目量进行计算与核实,对工程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查,并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查情况,以便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审查过程中,若发现不能确定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学院审计处反映,由院审计处组织中介机构、基建、修缮(装饰)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中介机构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项目审查业务;送审值在100万元以内的,应在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审值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应在4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审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例外。所有审查意见的准确率应在98%以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须经基建、修缮(装饰)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签字盖章认可。若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久拖不签字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院审计处。由审计处组织中介机构与基建、修缮(装饰)管理部门确定审计结论。
中介机构根据基建、修缮(装饰)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处具《工程决(结)算审查报告书》,报告书应由中介机构造价工程师签章、法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提报学院审计处。
学院审计处接到中介机构审查报告书后,由审计处下达正式审计报告。
第七章     对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是指学院的二级学院、系、部、处、所、室、科、中心、企业、公司、后勤企业化管理的实体等的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为了明确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分管或所在部门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对中层干部及且负责所分管或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审计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所分管或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资产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 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决定后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审计处按照学院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工作需要,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者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中层干部企业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的书面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下达后五日内送交审计处,被审计单位及本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审计处对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要写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到审计处,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是为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
(一)对所主管的部门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三) 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做出的业绩。
(四) 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五) 被审计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六) 学院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 其他审计内容:
1 .对学院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除上述(一)~(六)条规定内容以外还包括: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对企业进行管理的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利润分配情况,以及任期目标责任审计中有关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等。
2 .对基本建设、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除上述(一)~(六)条以外还包括:工程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在审计后付款。
3 .对大宗材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除上述(一)~(六)条以外,还包括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的经济合同以及设备、物资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学员提交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本规定对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专项预算,由学院财务予以保证。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对院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教育部教审[1997]2号文,由任免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或本单位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章 对学院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对学院所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适用于学院所属企业、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包括企业化管理的后勤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十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对学院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对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完整性、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和各项收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处每年抽查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如发现有不适合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计处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院企业经济状况影响较大、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领导指定的其他企业,进行定期审计。
第九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于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审计前准备,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认真做好审计记录,填写工作底稿,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也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五十二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应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院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学院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并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院主管审计共总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该负责人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五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五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的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和检举人员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预警告、罚款、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五十八条 审计处要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不仅要有数据,还要有分析,不仅要揭露和反映问题,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中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撤职、退休等处理意见时的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2年4月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院发(2002)2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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