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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20/0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建、修缮(装饰)工程审计质量,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基建、修缮(装饰)工程审计工作,节约学校建设资金,增强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的法律效力,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发〔20152号)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对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从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学校采用招标形式遴选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来源一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等。

  

第三章 审计立项

  

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审计申请,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达的工程审计项目资料,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计立项意见。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工程准备阶段审计

  

审查工程项目的决策情况、建设程序的规范情况;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工程招投标及相关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七条 工程施工阶段审计

  

审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情况;工程进度款拨付是否与合同约定、工程形象进度相一致,是否严格履行了完整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工程竣工阶段审计

  

审查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工作内容、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取费标准等竣工结算情况。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施工合同签订关于审计的条文

  

为避免在竣工结算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须注明工程结算须经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审计委托

  

对准予审计立项的项目,审计处收到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委托审计书后,采用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审计任务。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工程项目,按照《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计处代表学校与资格遴选中标审计机构签订审计合同,审计合同中应明确提交报告时间,违约责任,审计费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费用

  

社会审计机构收取的审计费用,学校支付部分,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费率为准,并列入项目成本,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施工单位应支付部分,由施工方支付。

  

第十二条 移交审计资料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要求将完整的资料原件整理后报送审计处,对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向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移交相关资料:

  

(一)预算。立项报告、施工图、完整可行的施工说明(方案)、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与预算审计有关的资料,清点完毕,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二)结算。工程结算书、招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施工合同或协议等、施工竣工图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材料清单、竣工验收报告等与结算审计有关的资料,清点完毕,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三)送审时间。为便于跟踪审计、保证预算审计时效,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于工程项目招标开始30日前将完整的预算资料报送审计处;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如未按期送达相关资料造成待审项目积压,影响项目实施或结算的,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对账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初步审核后,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知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单位到指定地方,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编制单位、审计处及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四方对账。无争议后,由编制单位出具正式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并与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审计处在《山东工商学院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申请表(试行)》中出具审计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和请示。

  

第十五条 结算对账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工程结算报告初步审核后,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知施工单位到指定地方,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处及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四方对账。施工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有争议的,四方共同协商解决。无争议后,由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正式的结算审计报告,四方共同签字盖章。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和请示。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工程项目按规定出具预算审核意见和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处接到的报送审签、审计的工程项目资料,如属招标文件、合同等审签类,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属预结算审计类,应自收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工程款结算

  

财务处依据正式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票等相关票据办理工程款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资料退回

  

工程预结算审计后,审计处及时将审计资料退回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资料归档

  

审计处负责将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报告整理归档。

  

第六章 其它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审查

  

项目实施前,审计处发现有以下问题的项目不予审计立项:

  

(一)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未落实项目预算资金的;

  

(二)资金概预算超过计划的;

  

(三)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复核

  

对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项目,为避免学校资金损失,把控审计质量,在社会审计机构完成结算初稿后,可对其进行结算复核,复核结果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对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予办理预付款项支付和价款结算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商学院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院发〔2009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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