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党建园地 >> 正文

山东工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0/09/29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学校独立设置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和制度;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内部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条件与经费,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主要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学校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工作部署,科学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审议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审计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须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后续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根据情况出具审计建议书并提请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按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0373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关闭

联系电话:0535-6916096 0535-6709632        地址:山东工商学院东校区办公楼8楼        邮箱:sjc@sdtbu.edu.cn
版权所有:山东工商学院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