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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6/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学校内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或因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应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一般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委托事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联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干部或分管审计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和规定;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听取审计结果报告;及时研究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审计处理意见;督促审计意见落实。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损失浪费;  

(四)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

(六)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时限以最近三年的任期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不满三年的,以实际任职时间为审计时限。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按照学校审批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向审计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下达的审计委托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发布审计公告,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十五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发布审计公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同时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利用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及其他有效的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部门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可以参考审计机关、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在领导干部任期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将其意见书面返回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经党委会通过的审计报告提交组织部门,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察部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审计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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